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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建设过程中确因春节及节后复工审批、恶劣气候影响、区域性全面停产整顿、政府政策性要求、采矿证延期登记五种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停工的,可剔除受影响对应的停工时间,顺延追补相应工期。在申请顺延时,应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确认的相关停工证明。

  (二)修改设计确认剩余工期

  建设施工中确因资源赋存、地质构造、外部建设等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设计进行施工的修改方案,经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修改设计应明确剩余工程的施工期。设计修改后需报原设计批准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三)撤销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提请原项目核准部门撤销该建设项目:

  1.新建项目核准之日起2年内、改扩建核准之日起1.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2.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开工建设的;

  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4.因采矿证延期登记停工2年及以上的。

  建设项目撤销后,按《项目管理通知》和《清理整顿通知》规定处理。

  二、严格项目月调度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各市、县(区)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力度,及时掌握建设项目施工进展情况,按照《项目管理通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月调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施工组织计划,落实剩余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人,严格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施工的前提下,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对未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月调度管理制度的县(区、市),一律暂停该(区、市)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对未能提供有关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现场核实原始记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延期申请。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地质补勘工作。对于因地质勘探程度低导致无法按设计组织施工的建设项目,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组织对地质条件的补充勘查,形成补勘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提出设计修改,按规定申请审批,并严格按新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

  (二)加强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技术人员,加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完善施工技术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未建立施工技术资料档案、未开展矿井地质编录、未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建设项目,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经整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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