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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的意见的通知


  1、加大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重点项目的投入。市财政每年增加10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发展绩效奖励。各相关部门要把各类支农资金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项目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各县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出台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发展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2、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实行税费优惠。对新开办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项目,工商、环保、消防等部门免收办证费用,并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按“免二减三”(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有关规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企业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其营业税可采取定额征收的方式。

  3、鼓励金融机构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开发项目和各种支农资金挂钩。加强对农户和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担保支持,并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补助或贴息。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简化审批手续,探索农房抵押、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景区门票权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抵质押贷款方法,鼓励担保企业为符合条件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加大对农户、林区职工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的扶持力度,凡是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按照国家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贴息。

  4、保障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保障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5、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项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补助和奖励等办法,鼓励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企业应用小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在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等扶持中,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示范点予以支持。

  五、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改部门要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财税部门要加大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的扶持力度;旅游部门要做好乡村旅游规划,加强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行业指导和宣传营销;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部门要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林业部门要加快推进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交通部门要会同林业、旅游等部门摸清旅游道路状况,解决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的道路交通问题和景区内部交通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景区及周边的环境治理;扶贫部门安排的相关扶贫项目和资金要向发展旅游的贫困村镇予以倾斜;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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