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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3(2) 福建省 “十二五” 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分地市目标
序号
指 标
福州
厦门
泉州
南平
漳州
莆田
龙岩
三明
宁德
平潭
1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95
96
2
全省12条水系国控、省控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
97
全省12条水系国控、省控断面和Ⅰ类~Ⅲ类水质比例(%)
92
94
3
全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比例(%)
52
45
50
/
55
49
70
全省近岸海域水质达到一类、二类水质标准面积比例(%)
65
60
75
4
设区城市空气质量日均浓度达到的优良天数(天/年)
329
310
5
设市城市功能区噪声达标率(%)
昼间
80
85
90
夜间
30
20
6
全省环境陆地γ辐射水平,环境电磁辐射,核电站环境介质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
环境正常水平
7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万吨/年)
化学需氧量
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氨氮
8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万吨/年)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9
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
88
83
10
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1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12
生态建设示范区
60%以上的县(市)、乡镇和村达到生态示范区标准
13
森林覆盖率(%)
65.50
14
受保护地区占土地面积比例(%)
15
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万亩)
完成省下达的指标
16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第二章 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