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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全面建立省、市、县(区)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和冶炼回收率,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到2015年,开展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提高到75%以上,采区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各提高1~3%,综合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1~3%。
  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和企业责任机制,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开采金、铅、锌等易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矿种,以及其他大中型矿山企业的实时监测。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新(扩)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开采破坏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的矿山(闭坑、无主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
  二、实施江河流域生态修复及天然林保护工程
  加强“六江两溪”干流、一级支流为主的江河两侧及库区周围一重山的造林、补植。加快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修复,加强重点水土流失区、易灾地区的生态治理,实施江河流域及库区周围天然林保护工程,优化区域林分结构,提升区域森林生态功能。完成流域一重山造林3.7万公顷,对142万公顷天然阔叶用材林实行封禁。到2015年,重点江河流域一重山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重点江河、一重山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
  三、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修复
  加快实施闽江口、福清湾、平海湾、泉州湾、九龙江口等海洋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建立一批重要渔业品种、珍稀鸟类、海洋珍稀与濒危生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区,加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漳江口红树林、长乐海蚌、东山珊瑚、官井洋大黄鱼等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宁德海洋生态、平潭岛礁、湄洲岛生态等42个海洋保护区建设。加强对重点海湾、湿地、红树林和鸟类集中分布区及迁徙停歇地的保护,继续规划建设一批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实施种植红树林、投放人工鱼礁、放流增殖等生态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加强海岛生态保护,推进无居民海岛有序利用和管理,对领海基点岛屿、具有特殊价值的岛屿及其周围海域实施严格的保护制度,建设福鼎鸳鸯岛、平潭山洲列岛等一批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加强海岸防护林带和湿地的建设与保护,提高海岸带生态环境质量。
  四、推进土壤修复和水土流失治理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数据库,制订土壤污染防治对策。抓好土壤污染修复,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督促搬迁的污染企业做好废弃厂区的土壤修复,重点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用途。
  严格执行各类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加快重点水土流失区的综合治理步伐,继续实施长汀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宁化等原中央苏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和以安溪为重点的崩岗治理工程,全面开展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水生态修复,加快实施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完善水土保持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水土保持科技推广。到2015年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750万亩,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初步建立,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

第三章 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源头预防,综合推进,强化结构减排,落实工程减排,完善监管减排,发展低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一节 强化污染减排源头控制

  一、建立污染减排倒逼传导机制
  建立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与新建项目相结合的机制,实施“等量淘汰(置换)”或“减量淘汰(置换)”,对电力、钢铁、造纸、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采取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要求,对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全面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皮革、造纸、印染、食品、化工和制药企业等废水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线;淘汰小火电、冶金、建材、有色、石化和焦化、小型燃煤锅炉等高能耗高废气污染排放的落后生产线。
  三、着力降低资源能源消耗
  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新建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逐步推行和实施主要行业单位增加值或单位产品排污浓度评价制度。严格落实限制“两高一资”各项措施,强化项目“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遏制盲目重复建设。

第二节 大力实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减排

  一、全面实施工业废水深度处理
  2011年底前,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其他工业区,在2012年底前实现集中治理。全省造纸、印染、皮革(含毛皮)、化工、制药、石油加工、炼焦、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行业,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废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二、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
  “十二五”时期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规模210万吨/日。全面推进“六江两溪”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以及人口在3万人以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分期分批在2015年前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建、改造配套管网3300公里。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大力提高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能力。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三、切实抓好农业源减排
  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开展畜禽养殖业禁养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规划调整,禁止在禁建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面清理拆除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限期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六江两溪”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所在的湖库,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其他流域和湖库减少围网养殖面积。

第三节 深入推进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减排

  一、重点抓好电力行业减排
  加强电力行业脱硫管理,并实施脱硝工程。新建燃煤机组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未脱硫的现役燃煤机组应全部安装脱硫设施,脱硫效率提高到95%以上。全省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行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加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已投运的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取消烟气旁路。改造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的燃煤机组,确保稳定高效运作。
  二、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硫脱硝
  全面实施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加强以石化行业为重点的工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现有石油炼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建材窑炉、炼焦炉等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大力开展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脱硝试点示范。
  三、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
  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外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规模小于20蒸吨的燃煤锅炉。
  四、切实抓好机动车尾气减排
  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加大淘汰黄标车力度,推动国四油品的推广使用。加快车用燃料清洁化进程,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率先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环保型公共交通车辆。

第四节 大力发展低碳产业

  一、继续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和清洁生产
  各地要围绕本区域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开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和示范,积极开展生产、消费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循环经济探索,建设2~3个循环经济试点。继续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到2015年全省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的行业以及漂染、电镀等重污染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二、加大新能源开发利用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成投建宁德、福清核电站,积极参与国家核电前沿技术研发和示范。加快陆上风能的规模化开发和管理,积极推进莆田平海湾、宁德霞浦、漳州六鳌等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启动建设海上风电基地。逐步降低碳素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实现能源结构低碳化。
  三、发展壮大环保产业
  把环保产业建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新兴绿色产业,力争环保产业2015年产值达到750亿元。建设福州、厦门、泉州、龙岩4个省级重点新兴环保产业基地或环保工业园区。巩固和发展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快福建省危险废物处置研发中心建设;建设嘉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5个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一批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工程试验室。加快环保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建造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防治设备及环境监测仪器与监控系统设备。大力推进环保工程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等服务业发展。

第四章 深化以饮水安全为重点的水环境整治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突出抓好“六江两溪”流域水环境整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防控,重点抓好面源污染尤其是养殖业污染整治,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第一节 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


  落实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优先解决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问题,坚持治管并重,增强突发污染事故的风险防御能力。确保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
  全面部署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及年度评估工作,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完善一级保护区围网、隔离设施建设,推行封闭式管理。有规划、有组织地安排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居民集中区域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依法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保部门会同卫生、水利等部门,对镇、村的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源种类、环境质量状况、保护区划分等进行详查,制订应急预案、编制保护规划。
  二、加强水源地周边及上游污染防治
  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加强水源保护区上游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严格控制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漂染、冶炼以及矿山采选、石板材加工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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