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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三、完善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机制
  构建完善水源监测体系,建设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在2015年底前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建立饮用水源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完善水源地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适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指挥、协调和综合处置能力。加强水电站下泄流量监管和水体富营养化防治工作。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

第二节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整治


  将流域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确保重点流域污染物排放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内。将流域整治向支流和小流域延伸,逐条支流查清污染来源,分析污染构成,制定整治计划,逐年整治到位,提高支流汇入口水质达标率。通过五年努力,实现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
  加强重点河段污染整治,以闽江三明水汾桥段和九龙江北溪龙岩雁石桥段、西溪漳州南靖段、南溪龙海段,以及闽江南平安丰沟、连城文川溪、沙县东溪和九龙江新罗区小溪河、长泰龙津溪、马洋溪等河段作为整治重点,进一步明确整治责任,落实整治任务。对区域内所有污水排放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工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水质常年超标、环境容量有限的区域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三节 完善流域监管机制


  坚持流域统筹,水陆结合,建立控制分区,明确优先单元,进一步完善全面控源的污染防控体系。完善整治考评、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等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和监测监控,探索完善分段管理、分段负责的“河长”制,将各项整治任务和整治责任落到实处。构建流域上下游水质水量综合监管系统,加快流域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强跨区、跨部门水质信息沟通,构建上下游乃至河口近海间的水环境综合预警预报系统,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水量水质综合调度,提高水污染风险预警能力和防控水平。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实现生态补偿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

第五章 提升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水平


  推进城镇环境保护,加强城镇生态建设,重点解决好大气、噪声、内河、生活垃圾污染等环境扰民问题,提高城乡环境质量。

第一节 统筹推进城镇环境保护

  一、提升城市生态建设水平
  控制城市人口密度、建筑物密度,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各类公园、中心绿地和重要地段、江河湖海沿岸绿化建设,适度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净化绿化美化城市环境,把我省城市群建设为经济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国家示范城市群。福州、厦门、泉州3座城市在环保模范城市的基础上继续提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二、加强城镇建设环境保护
  山区城镇要立足当地资源环境实际,妥善处理城镇建设空间与周边山体的关系,控制山前地带建设,注重挖山造地过程的环境保护。位于水源涵养区的城镇应严格产业准入,确保区域水源安全。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城镇适度控制发展规模,在保护前提下发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

第二节 联防联控大气污染

  一、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围绕建设海峡西岸城市群,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环保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减少酸雨、灰霾污染等区域性大气污染出现的频次。
  二、解决工业大气污染的布局问题
  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三、分级管理城市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要制订实施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要制订实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下降。

第三节 整治城市噪声污染

  一、合理规划城市声环境布局
  合理规划声学环境布局,禁止在居民楼和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新(扩、改)建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行业,对混杂在居民区、文教区中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单位实行搬迁。各城市在编制城市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等专项规划时,要严格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改善路面和道路结构,新(扩、改)建城区道路时应选用低噪声的沥青材料,减轻车辆行驶噪声。声环境严重超标的交通路段两侧安装隔声屏障。加强建设项目土方施工、结构施工阶段的噪声监督管理。文化娱乐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隔声与减震措施。
  二、完善城市噪声监控区域
  积极开展创建噪声达标区工作,逐步扩大城市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国家噪声布点规范要求,优化调整城区噪声监测点位。

第四节 明显改善内河水质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分区域实施截污纳管工程,加快沿河小区雨污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切断排入内河污染源,加大污水泵房建设和管理,保证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治理修复河道生态
  利用微生物投放、水生植物栽培、水生动物培育、生态型护岸整治等生物生态技术净化河道水体,改善河道的整体景观形象,改善城区范围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对主干河道实施综合整治,突出生态性、景观性,新建生态型护堤、河道疏浚、沿河绿地、水生植物种植等。

第五节 综合治理生活垃圾污染

  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在居民住宅区完善干湿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鼓励居民对家庭生活垃圾实施干湿分类,将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分离后分别投放。本着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成本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卫生填埋、清洁焚烧、生物处理等垃圾处理方式。
  二、加强餐饮业餐厨垃圾管理
  建立餐厨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餐厨垃圾登记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垃圾专业化处理单位分别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及处理的时间、数量和处理情况台账。

第六章 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落实统筹城乡,大力开展农村连片整治和家园清洁行动,推动环保投入向农村倾斜,环保设施向农村延伸,环保监测执法向农村覆盖,推动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均衡发展。

第一节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全面落实农村环境“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2011~2013年全省综合整治片区90个,受益人口270多万人。实施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水源清洁”工程,以整治集中连片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重点的“家园清洁”示范工程,以整治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和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示范工程。争取到2013年示范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二节 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


  严防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将乡镇工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优化工业发展布局,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实行污染源集中控制。加强对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的整治,开展农村地区化工、电镀等企业搬迁和关停之后的遗留污染治理。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因地制宜推广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工艺,鼓励建设乡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开发应用适合农村垃圾处理新技术,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户分类堆放、村庄集中收集、乡镇中转、县级处理为主的垃圾收集清运与处理体系。

第三节 增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村庄河流(水库)水质监测,建设农村背景站或区域站,加强流动监测能力建设,统筹城乡,提高农村环境监测覆盖率。启动农村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到2015年,全省所有乡镇都要明确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员。

第七章 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把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提高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水平,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实施《福建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节 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一、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环保部门要加强辐射监管机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加强核与辐射监管力量。建设先进、安全的辐射环境监测体系,重点建设核电厂外围监督性监测、全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监控、在用放射源监控四大系统,形成覆盖全省的核与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和应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2012年前完成核电厂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形成监测能力,及时掌握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定期编制全省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及核电监测月报、季报、年报。
  二、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构建省、市、县(区)三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开展组织建设、预案制定、设施配套、演习培训等一系列核应急准备工作,在宁德、福清核电厂投料发电前组织完成场内、场外核应急联合演习,做好核电厂运营后的核应急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省级核应急指挥中心,搭建快捷方便、形象直观的核应急评价系统,建立性能稳定可靠的通信、网络和视频系统,并与国家核应急指挥中心、核电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地方前沿指挥所保持互联互通。健全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省和设区市政府要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实施程序,定期开展省、市辐射事故联动应急演习,环保、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节 强化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日常监管

  一、抓好核电厂运行监督管理
  协助国家环保部对在建的宁德、福清核电厂的建造质量加强监管,及时跟踪在建核电厂建造情况,做好核电厂周边环境放射性本底辐射水平调查工作。监督和检查核电厂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审批核电厂放射性年流出物排放量管理目标值,依法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核技术应用单位日常运行中的安全隐患,提高核技术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水平。层层落实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责任,形成责任明细的工作机制。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率达100%,废旧放射源收贮率达100%。2012年前,国家核技术应用安全监管系统推广到县、区级环保部门使用,在全省实现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动态管理。
  三、严格辐射项目“三同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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