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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1―2015)的通知

  2.鼓励知识产权自主转化。推动自治区知识产权产出领先的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巴州、石河子市以及大中型中央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等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转化率达到80%以上。(经信委牵头,发改委、国资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落实)
  3.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在现有世界、国家、自治区、地、县五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形成基本的申报、评审、审批制度。(文化厅具体落实)
  4.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重点抓好昌吉市、奎屯市、哈密市、库尔勒市和吐鲁番市等5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和国家知识产权兴贸试点基地霍尔果斯口岸建设,通过政策扶持、工作支持、政府组织等形式,围绕产业特色和地域特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产业、企业和农业农村经济产业集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力。(知识产权局牵头,经信委、商务厅、质监局、畜牧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局具体落实)
  5.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十二五”期间,完成石油天然气、煤电煤化工、特色农业及精深加工等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专项预警分析,制定专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发布重点技术领域、行业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和商标保护报告。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提出预警,及时控制和组织应对,为政府决策、企业和行业发展提供咨询和依据。(知识产权局牵头,经信委、国资委、农业厅、林业厅具体落实)
  6.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配套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增加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投入。积极发挥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市场中的作用。(科技厅牵头,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具体落实)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建立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在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等工作中,建立知识产权审议制度,防范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改制、合资以及技术出口等,进行知识产权审议和监督,避免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经信委牵头,发改委、国资委、商务厅、科技厅、工商局、乌鲁木齐海关、知识产权局具体落实)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文件。修改《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制定《新疆版权保护条例》、《自治区版权产业与文化促进办法》以及新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和新疆地理标志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文件。(法制办牵头,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高法院、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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