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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区特别是南疆三地州等边远贫困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数量多,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滞后,就业渠道狭窄,加之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缺乏、语言交流困难等原因,通过自主择业和市场调节方式转移就业难度较大。有组织、成规模地将上述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到疆内缺工地区、缺工企业就业,有利于降低成本,减少花费,解决务工人员食宿等生活方面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提高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稳定性;有利于调剂余缺,使农业富余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缓解“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南疆三地州等边远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和服务手段,全力以赴地抓紧做好。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农业富余劳动力
  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南疆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为重点区域,以“两后生”(初中、高中毕业生)转移就业为突破口,以向区内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转移就业为主要方向,以县(市)、乡(镇)为责任主体,坚持自愿、先培训后转移和维护务工人员权益的原则,以有组织转移为主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转移就业。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劳务合作。南疆三地州等农业富余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地区要与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等用工紧张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机制,签订合作协议,县(市)、乡(镇)与缺工企业要对接落实,通过有组织方式向缺工企业输送农业富余劳动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劳务洽谈和招聘对接活动,为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搭建劳务合作平台。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对企业缺岗信息的采集汇总,及时准确掌握人力资源供需状况,为劳动力资源与企业用工需求有效对接、合理匹配提供优质服务。
  (二)强化服务管理,增强转移就业稳定性。一是认真抓好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劳动者自愿转移就业。劳务输出地要将企业名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情况详细告知劳动者,在劳动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转移就业。要切实做好务工人员报名体检、转移培训、安全往返等工作。要严把质量关,切实做到不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不转移、思想品德不好不转移,提高转移就业的稳定性。二是择优选派带队干部,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劳务输出地要选派懂政策、会“双语”、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带队,与务工人员同吃、同住、同劳动,协助企业进行管理,对务工人员开展心理疏导,稳定务工人员队伍,当好“娘家人”。要建立健全带队干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对带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考核。三是定期走访慰问,开展关爱务工人员活动。劳务输出地要关心转移就业人员,定期派人到企业看望,了解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建立务工人员与亲属的联系平台,并协调用工企业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务工人员的业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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