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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用工协议,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一是劳务输出地要认真考察用工企业,确保用工企业有实力、讲信誉、经营状况好,对务工人员工资待遇有保障,工作和生活条件符合要求,在签订集体用工协议后方可让劳动者转移就业。二是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保持务工人员总量稳定,满足用工企业的需要。三是劳务输入地要对用工企业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用工企业张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安全生产标识,确保安全生产。要畅通务工人员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调解和处理用工企业与务工人员的纠纷争议,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用工企业要认真履行集体用工协议,尊重务工人员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开设清真食堂和建设标准化宿舍,努力为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四)大力加强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务工人员就业竞争力。劳务输出地要根据用工企业和市场需要,对外出务工人员开展订单、定向培训,集中进行民族团结、组织纪律、法律法规等方面教育和军训,增强就业能力。南疆三地州要把汉语培训作为当前首要任务,以“两后生”和青年劳动力为重点,落实汉语培训补贴政策,坚持不懈地抓好就业常用汉语培训。鼓励用工企业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与务工人员签订1年或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工企业,可以比照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招聘录用的务工人员,用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培训,需要持证上岗的,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制定任务计划,多措并举,层层负责,积极有效推进。要建立和完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税务、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金融、农业、扶贫开发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有效推进工作的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的重要意义和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宣传转移就业脱贫致富的典型事迹和企业在吸纳就业、改善务工人员工作生活条件的典型事例,积极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农业富余劳动力在疆内跨地区有组织转移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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