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监规〔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具体由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委托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委托鉴证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
第二章 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市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