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
(深建规〔2011〕7号)
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 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国有资金投资是指以国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拥有的资金投资,包括自有、自筹、贷款以及以国有单位名义使用的其他各类资金。
第五条 集体资金投资累计超过总投资的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不得直接发包,但可以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