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金投资是指以集体单位(包括集体企业或者其他集体性质的单位)所拥有的资金投资,包括自有、自筹、贷款以及以集体单位名义使用的其他各类资金。
第六条 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按以下方法进行判断:将各建设单位的外商或私人股份,按股份比例逐级累计,累计值需超过50%。
计算外商股份时,应细化到该股东的注册地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国资委明确视为国有资金的外资企业除外);计算私人股份时,应细化到该股东为自然人。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按以下方法进行判断:如果一个建设项目存在多个建设单位的,应当找出该建设项目投资比例最大的建设单位,再找出建设单位的最大投资股东,然后判断该最大股东是否属于私人或外资成分,该操作可重复进行,直到最后一层的最大股东为自然人或注册地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人为止。
第八条 对于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国有资金投资累计均为50%的,或者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但最大股东有两个,所占份额相等且一个属于国有性质、另一个属于外商或者私人性质的,该建设项目不得直接发包,应当按照规定邀请招标。
第九条 特殊的投资资金和投资方式,按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一)公募基金持有股份比照国有资金进行判断,私募基金持有股份视作私人投资资金。
(二)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股份视作外商投资资金。
(三)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比照国有资金进行判断。
(四)工会持股视作集体资金,但国有单位以工会名义持股的仍视作国有投资资金。
(五)以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名义报建,即使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未实际出资,但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对应的名义出资额,仍视作国有资金(或者集体单位)。
(六)对于外商或者私人先替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出资建设,建成后国有单位(或者集体单位)回购或用土地补偿等方式进行建设的,该建设项目视作国有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
(七)农村城市化后改制的股份合作公司进行投资的,视作集体投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