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交易及服务类型
| 计费
基价
| 矿业权交易额
| 收费标准
| 缴费主体
|
出让和转让(招标、拍卖、挂牌)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4%
|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由买受人承担。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由转让人和买受人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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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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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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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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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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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和转让
(协议)
| 成交价
| 按成交额的1%计收,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 出让人、转让人和买受人各承担50%,或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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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文规定的收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按约定可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2000元的工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