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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公安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措施

  (一)采取挂牌督办,强化整治力度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针对“六项”工程开展中存在历史遗留火灾隐患、建筑消防安全设施存在“硬伤”、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难度极大,以及“六项”工程未能实现的辖区社会单位或场所,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经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二)发挥部门职能,切实消除隐患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整治情况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安监、建设等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质检部门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工商、质监、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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