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突出问题,保障整治成效
各地区要着力协调解决好整治期间的各种难点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好“六项”工程,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防火墙”工程和“百日会战”对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建筑要逐栋开展检查,逐栋建立工作台账,做到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对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严格履行对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部门联合,强化执法力度
各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三)提高单位认识,加强查改能力
通过开展四个能力培训,各单位要按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944.1-2010》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临时查封,进行整改。单位未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