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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公安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解决突出问题,保障整治成效

  各地区要着力协调解决好整治期间的各种难点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好“六项”工程,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防火墙”工程和“百日会战”对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建筑要逐栋开展检查,逐栋建立工作台账,做到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对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严格履行对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部门联合,强化执法力度

  各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三)提高单位认识,加强查改能力

  通过开展四个能力培训,各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 /944.1-2010》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临时查封,进行整改。单位未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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