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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西宁市律师协会、海西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海东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青海省律师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办[2010]30号文件要求,通过评选表彰活动,评选出一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展示和宣传律师队伍为实现科学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作出的突出贡献,通过典型引路,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全省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此次评选。
  (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1.忠于宪法和法律;
  2.模范遵守律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3.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
  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所内律师均已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6.依法纳税;
  7.律师事务所2008年、2009年年度检查结果合格,2010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合格。
  (二)全国优秀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4.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6.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7.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
  8.2008年、2009年年度注册通过,201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三、评选名额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实行限额制,各州(市、地)推荐数额为:优秀律师事务所1家,优秀律师1名。

  四、评选程序
  评选活动包括“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评定、公告”7个工作阶段。省律师协会负责完成其中的“申报、初评、审核、公示、推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申报阶段(2011年9月20日前)
  参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据评选标准和要求,向所属地区律师协会或司法局自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严格按照评选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准备(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初评阶段(2011年9月25日前)

  西宁市律师协会,海西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海东分会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按照评选标准和要求,严格把关,筛选并推荐一家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一名优秀律师于9月25日前上报省律师协会。未成立律师协会的各州的评选工作,需经所在地区司法局同意后,向省律师协会推荐一家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一名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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