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11〕90号 2011年8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凡直接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应急取水的;
(五) 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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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源类型│ │ │地下水 │
│ 征收标准 │单位 │地表水 ├──────┬───────┤
│取水用途 │ │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
├───────┬────────┼─────┼─────┼──────┼───────┤
│自备水源 │居民生活用水 │元/m3 │0.1 │0.5 │0.3 │
│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元/ m3 │0.3 │2.0 │1.0 │
│ ├────────┼─────┼─────┼──────┼───────┤
│ │特种行业用水 │元/ m3 │3.0 │12.0 │10.0 │
├───────┼────────┼─────┼─────┼──────┼───────┤
│城镇公共供水和│居民生活用水 │元/ m3 │0.02 │0.05 │0.04 │
│水利工程供水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元/ m3 │0.2 │1.0 │0.8 │
│ ├────────┼─────┼─────┼──────┼───────┤
│ │特种行业用水 │元/ m3 │2.0 │3.0 │2.0 │
├───────┼────────┼─────┼─────┼──────┼───────┤
│农牧渔业用水 │农业灌溉用水 │元/ m3 │0.02 │0.05 │0.03 │
│ ├────────┼─────┼─────┼──────┼───────┤
│ │经营性种植用水 │ │ │ │0.2 │
│ │(含林场、苗圃)│元/ m3 │0.1 │0.3 │ │
│ ├────────┼─────┼─────┼──────┼───────┤
│ │经营性水产畜禽养│元/ m3 │0.1 │0.5 │0.3 │
│ │殖 │ │ │ │ │
├───────┴────────┼─────┼─────┼──────┴───────┤
│矿产、石油开采排水 │元/ m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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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 │元/KWh │0.002 │ │ │
├────────────────┼─────┼─────┼──────┼───────┤
│ │ │ │ │ │
│水力发电用水 │元/ KWh │0.005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