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开展幸福村(居)创建活动。开展幸福村(居)创建工程,努力构筑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大力开展“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等各类幸福村(居)建设主题活动,加大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营造创建幸福村(居)良好氛围。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企业家、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参与幸福村(居)创建。发展村(居)群众活动团队,丰富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邻里情”社区互助网络,发展守望相助的和睦邻里关系,构建平安和谐的幸福村(居)。
四、以社会组织建设为抓手,强化服务功能
13、加快发展社会组织。坚持积极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登记从宽,年审从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实行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制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2015年前,除特别规定特殊行业外,实行所有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制度。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市、县(区)两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和孵化基地,孵化培育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社会组织。到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总量达到3000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6个以上。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社会建设,逐步转变传统的政府一元管理模式,形成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新格局。
14、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的能力。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进程,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调整为业务指导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以行业公约、准入标准、诚信建设等为核心的行业自律机制,形成法律、政府、社会监管与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格局。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级评估等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到2015年,80%的社会组织达到3A等级以上。
15、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创新培育扶持机制,市、县(区)在党校、行政学院内开设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培训基地(班)。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推进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分领域制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资质审查和第三方评估,强化日常监管,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认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编制社会组织名录及考核办法,给予资质优良、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优先权。强化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
16、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健全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志愿工作者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建立专业化志愿者服务队伍,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扶贫开发、扶老助残、应急救援、信访综治等专项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机制。健全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志愿者动员协调机制。推行“社工+志愿者”模式,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发展机制。到2015年,实现公众志愿服务参与率达到20%以上,全市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常住人口的10%以上。
五、以群众工作为统揽,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