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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六) 加强网络化体育组织和健身指导队伍建设。加强城市辖区、街道和苏木乡镇体育俱乐部或体育活动站(点)建设,构建以各级体育总会为龙头,以单项运动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主线,以体育俱乐部和健身活动站(点)为基础,以学校、社区、苏木乡镇为重点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对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选拔、培养实行院校化和多样化,研究制定健身指导队伍建设的岗位制和派遣制,完善培训考核体系,提高健身指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大讲堂”和“科学健身草原行”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活动。
  (七) 积极推进体育生活化进程。依法倡导公民学会2种以上体育健身方法和每周参加不少于3次、每次保证1小时并以中等强度为主的健身活动,唱响“231”体育生活旋律。积极推广《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广泛开展体育锻炼达标测试活动。
  (八) 扶持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健身休闲和竞赛表演市场,引导大众体育消费。扶持大众化的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的发展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的开发,加强体育健身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创新体育健身方式,促进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的相互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相互带动、共同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 建立健全有利于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体制与工作机制。全民健身事业实行政府负责、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管理体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区评选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
  (二) 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依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届满时的工作评估内容。依法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状况的综合评价机制,在资金、场地、机构、人员和责任等方面形成支持有方、保障有力的格局。
  (三) 确保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要改进体育事业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和全民健身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按照当地工作需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通过自治区、盟市、旗县分级负担、差别分担的方式,力争“十二五”时期末,使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级健身活动的开展、健身组织和健身指导队伍的建设、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等。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将本级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的60%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加强关键领域和基础性建设,解决突出问题、保证重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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