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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 提高各类体育设施的使用与利用效率。实施体育设施开放资助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存在较大难度的问题,依法落实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公共责任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的规定;针对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不足问题,依法落实体育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的规定;针对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不足等问题,依法落实对其水、电、气等物耗费用的收取按照公益性场所给予优待的规定。依法推进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体育健身区域和健身设备建设,推进体育健身园林化和园林体育健身化建设进程,推进利用自然、人文资源开发体育健身场所的进程。
  (五) 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利用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建立不同类型的健身活动站(点)或晨(晚)练点;利用文化馆(站)、学校体育设施等,共同建设文化体育活动站(点)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利用卫生防疫等设施,建立居民体质测定点和健身指导站;利用地方资源优势,发展登山、户外营地、拓展运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旅游、休闲项目。
  (六) 进一步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体育院校作用,积极开展体育健身项目的应用研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健身需求的新项目、新方法。研究制定与《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实施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执法督导和问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要明确各成员单位作为相关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全民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政策,积极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购买服务或政策扶持等形式,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二) 建立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规划纳入、经费列支、设施建设、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要建立健全科学评价机制,依法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工作的综合评价工作。旗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届人民政府届满时的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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