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和信息发布制度时应充分听取工会组织意见,促进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要在建筑、交通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十三)建立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要在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地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按照“行业谈标准、区域谈水平、企业谈增长”的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形成。企业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列入企业成本。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和监督机制
(十四)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加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加快县 (市、区)、乡镇(街道)和企业三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调解网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调解、庭前调解、诉前调解工作,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各级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提高仲裁工作的公信力,本着为职工和企业服务的要求,“快立案,快结案,办好案”,及时有效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十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劳动关系舆情作为社会舆情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劳动关系发展状况,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外企协会、商会参与的企业和地区、行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就业以及工资发放、社会保障、劳动争议等劳动关系状况的监控,建立企业欠薪预警机制;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控,建立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发行业和区域监控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协调有力的预警处理机制,确保劳动关系矛盾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