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选派专业对口,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案,重点加强对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项目监理部应每月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已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6.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等设计质量。注重对厨房、卫生间装修和水电安装设计进行审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较小户型也能满足居住需要,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材料检测中发现水泥、钢筋(含焊接件)、混凝土、砂浆、砖和砌块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实体质量检测中发现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8.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见证取样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数量的30%。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报告要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确保原材料“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