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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按照推动“四个发展”的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控力度,严格控制增量,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全面加强农村环境和机动车尾气治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限定增量,从严控制。坚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相统一,结合全省产业结构特征、人口分布等实际,在综合考虑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基础上,采取控制增长速度的方式,将环境承载能力作为核定减排量的约束条件,对环境敏感的重点区域和流域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治理现状、环境容量等因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减排目标任务,实施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
  依据基数,落实任务。按照排放基数,分解落实减排任务到地区、流域、行业和项目。经济发展快、排放水平高、减排潜力大的地区相对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质量优先,改善环境。总量控制目标要与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状况相结合,努力促进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到2015年实现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增长18%、15%、16.7%和15.3%,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3万吨、1.2万吨、18.3万吨和13.4万吨以内的目标。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控制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地方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需多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减排工作。省发改委积极争取落实污水处理厂项目及资金投入,对中央资金支持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地方政府要切实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发挥减排效益。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省经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进产业升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负责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城市污水厂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率并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管理。省财政厅积极落实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减排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专项用于污染减排。省环保厅负责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和分解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计划;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核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排污企业。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省农牧厅负责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固体废物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公安厅配合省环保厅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制订运营黄标车年度淘汰计划并配合落实。省统计局负责向减排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等有关统计数据,为减排核查核算提供依据。省监察厅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和对污染减排工作完成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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