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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三)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减排措施。建立和完善目标考核制度,将污染减排目标纳入年度政府之间及环保系统之间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实行“双线”目标责任制考核。层层分解落实污染减排目标任务,严格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向全社会公布,作为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严格的问责和“一票否决”制。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个体系”建设,提高机动车和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各地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与省监控中心稳定联网率、历史数据交换率达到80%以上,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90%以上。以国控、省控企业和当年减排工程为重点,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确保排污单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95%以上。
  (四)拓宽资金渠道,完善经济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年度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采用多种融资模式,加强污染减排项目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结合实际,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工业污染治理、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等重点减排工程给予适当补贴。不断完善污染减排的经济政策,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税收、金融和投资政策。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绿色信贷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
  (五)突出工作成效,强化工程减排。一是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功效。现有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尽快提高到一级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40%。二是以湟水流域为重点,抓紧落实污染防治“全测控、全收集、全处理”措施,加大西宁和沿湟流域污水管网改造力度,确保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组织编制全省“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我省黄河流域和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实施。三是按照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全面清查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实施好甘河工业园区、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开展重点防控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和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上市公司后评估试点工作。四是5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取消;现役12.5万千瓦燃煤机组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13.5万千瓦(含)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对现役和新建20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一体化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5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全部淘汰,全省范围内供应国IV标准的车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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