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十三条 各种水陆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整洁、美观。航运船只进入市区范围,必须关闭厕所。所有车、船不得在市区扫(抛)废弃物,必须将废弃物运往指定的地点倾倒。车辆轮胎有污物的,应用水冲洗干净后才准进入市区。
第十四条 运载散体、液体物品的车辆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漏洒、飞扬。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场地洗扫干净。
第十六条 城市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环境卫生,进场前应在工地内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厕所,设有把工地污水和其它积水排放到下水道的排水沟。
(二)工地出入口须设置洗车槽、高压冲洗设施和截水沟,出入口道路要硬底化。
(三)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清理平整好场地,修复、疏通因施工损坏的道路、下水道、房屋和其它设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应按批准范围把物料围好(筑八十至一百厘米高的护围)、堆好、管好,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好场地;建楼房的,首层建成后应将建筑材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和人行道。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九条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污泥、杂物不准倒在路面,必须用密封容器装载,及时清运处理,并冲洗现场。因不及时清运或不冲洗现场而引起乱倒废物的,一律由清疏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
第二十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