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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十三条 各种水陆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整洁、美观。航运船只进入市区范围,必须关闭厕所。所有车、船不得在市区扫(抛)废弃物,必须将废弃物运往指定的地点倾倒。车辆轮胎有污物的,应用水冲洗干净后才准进入市区。

  第十四条 运载散体、液体物品的车辆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漏洒、飞扬。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场地洗扫干净。

  第十六条 城市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环境卫生,进场前应在工地内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厕所,设有把工地污水和其它积水排放到下水道的排水沟。

  (二)工地出入口须设置洗车槽、高压冲洗设施和截水沟,出入口道路要硬底化。

  (三)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清理平整好场地,修复、疏通因施工损坏的道路、下水道、房屋和其它设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应按批准范围把物料围好(筑八十至一百厘米高的护围)、堆好、管好,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好场地;建楼房的,首层建成后应将建筑材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和人行道。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九条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污泥、杂物不准倒在路面,必须用密封容器装载,及时清运处理,并冲洗现场。因不及时清运或不冲洗现场而引起乱倒废物的,一律由清疏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

  第二十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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