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显示屏(牌)、标志、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贴、拉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布广告传单;
(四)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效果图设置,不得改变形状和规格,并设置牢固,制作精美,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马路、人行道、绿化带和其他公共场地圈养放养禽畜。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职能部门负责新旧城区街道的清扫保洁,要做到路面净、边石净、沙井口净、果皮垃圾箱净、沟渠口净;市区主要路段实行全天候保洁;住户、单位、门店要自觉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市区公共厕所管理及街道清扫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游乐场、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垃圾应由经营者自行运到垃圾中转站。如需环卫部门提供有偿清扫或有偿清运垃圾服务的,必须按规定缴纳卫生清洁服务费、垃圾代运费和垃圾处理费。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及时清除垃圾,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清,定期消毒杀虫,清除“四害”(蚊、蝇、蟑螂、鼠)的孳生地。
单位、居民、个体工商户要自觉实行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按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收集、处理。有关单位、居民和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缴纳卫生清洁服务费、垃圾代运费和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基建余泥、砖砾、煤渣等无机废物,以北江为界,北江以北区域必须按城区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北江以南区域必须按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或倒进垃圾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