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学校、商店、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垃圾、无积水;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并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张贴、乱摆卖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摊档必须自行设置投放废物的容器,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第二十九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公共场所和街道随地吐痰,丢果皮、蔗渣、纸屑、烟头等污物,严禁随地大、小便。

  严禁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拉挂、张贴宣传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三十条 影剧院、文化馆、音乐茶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暑降温设备,要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空气新鲜,符合卫生标准。同时,必须自觉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并由市消毒杀虫队定期进行空气消毒和除“四害”。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用途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重要的公共场所,禁止带狗、猫等宠物进入。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的生活垃圾实行有偿处理,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小区)必须与消毒杀虫队挂钩,实行定期消毒、杀虫,消灭和控制蚊蝇孳生地。

  第三十四条 酒楼、宾馆、旅店、发廊、沐浴场所等服务行业,应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所有用具必须洗涤干净,然后进行消毒,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除“四害”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