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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搞好市区环境的净化、美化和绿化。加强园林绿化管理,砍树要经市城管部门批准。不准破坏草坪绿地,严禁在市区公园及风景、绿化区内射鸟。

第四章 防治污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个人因生产和科研活动而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经科学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疗部门、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如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致病的有害物质或垃圾,应向卫生防疫和环保部门登记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个人如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将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弃置,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十九条 市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定期喷洒药物,用土覆盖、压实进场垃圾,防止蚊、蝇孳生;垃圾渗滤液必须经科学方法处理后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与处理垃圾、粪便、排污等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图纸必须会同城管、环保、卫生防疫和环卫部门审核。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治理工业噪音、交通运输噪音、建筑施工噪音和社会生活噪音,共同维护城市的安静环境。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必须把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厂、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把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和环卫工作用房列入小区配套项目。环卫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均应会同城管、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一起确定,由建设单位建成,并经市城乡规划、住建、城管、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使用。

  第四十三条 所有厕所、化粪池、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保持完好的使用性能。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厕所、化粪池必须向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城管部门申报,如不申报又不符合技术规范,则要限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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