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标准,在道路两旁、广场、重点地段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箱或果皮箱。公园、风景游览区和单位楼、院分别由其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箱或果皮箱,并保持完好洁净。
第四十五条 下水道、污水渠、沙井口等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如有损坏,相关管理部门或业权人必须在七天内修复或疏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污水排放到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所。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或损坏环卫设施。确因施工需要非拆迁不可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先建后拆除。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及其它杂物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随地便溺、乱倒污水或粪便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拉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居民的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倾倒,直接倒在地面、下水道、江河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可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或者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三百元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体物料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以及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百元罚款。
(七)在市区道路、人行道和近郊公路及其两旁倾倒垃圾、余泥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运,并对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罚款五百元。
(八)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