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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保化〔2011〕54号)


各分局,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化妆品日常监管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应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产品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且实际生产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备案实施机关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等工作。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技术审评工作委托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各分局负责对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
  三、备案申请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向市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递交申报资料。
  已在市药监局备案且原备案凭证在效期内的品种,原申报企业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市药局提出更换《备案登记凭证》的申请,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原备案凭证予以收回。
  已在市药监局备案但超出《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效期的品种或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有关要求备案的品种,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向市药监局申请备案。
  四、备案原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产品卫生质量、安全性及其声称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并为其提交的化妆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药监局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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