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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药监发〔2011〕24号)


北京市各化妆品检验机构:

  为规范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验收标准
  3.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验收标准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
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以下称备案检验机构)是指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后,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以下称备案检验)工作,并出具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备案检验机构是指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或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
  第五条 取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的备案检验机构,方可开展备案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备案检验机构数量与本市备案检验需求相适应;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与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相适应;
  (三)根据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择优选择。
  第七条 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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