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的;
(二)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
(三)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取消其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参与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审核资格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与检验机构有利害关系,未申请回避的;
(二)在审核过程中违反程序,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借机牟取私利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验收标准
分类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备注
|
检
验
项
目
| 微生物项目
| 菌落总数
| 必备
|
粪大肠菌群
| 必备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必备
|
铜绿假单胞菌
| 必备
|
霉菌和酵母菌
| 必备
|
卫生
化学项目
| 汞
| 必备
|
砷
| 必备
|
铅
| 必备
|
pH值
| 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测pH值。
|
甲醇
|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需要测甲醇项目。
|
α-羟基酸
| 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测pH值。
|
去屑剂
| 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项目。
|
抗生素及甲硝唑
| 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
|
防晒剂
| 除防晒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他产品也应当加测防晒剂项目。
|
毒理学项目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指(趾)甲类、芳香类)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护肤产品、眼部彩妆品)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一般护肤产品、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一般彩妆品、眼部彩妆品、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
实
验
室
设
备
| 微生物实验室
| 生物安全柜
|
|
超净工作台
|
|
消毒设备
|
|
恒温培养箱
|
|
显微镜
|
|
均质器
|
|
离心机
|
|
电子天平
|
|
卫生化学实验室
| 高效液相色谱仪(带有二极管阵列检测器)
|
|
气相色谱仪(带有氢火焰检测器)
|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或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
分光光度计
|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
|
|
1/1000天平
|
|
1/10000天平
|
|
pH计
|
|
超声波提取器
|
|
高速离心机
|
|
毒理学实验室
| 超净工作台
|
|
1/1000天平
|
|
1/10000天平
|
|
游标卡尺
|
|
台式离心机
|
|
4℃~-20℃低温冰箱
|
|
超净工作台
|
|
消毒设备
|
|
裂隙灯
|
|
分光光度计(可见、紫外)
|
|
电子天平(1/1000和1/10000)
| |
台秤
|
|
检
验
人
员
|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实验室检验技术人员总人数的50%
|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称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校核(审核)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检验人员上岗证。
|
动物实验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