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三、防范资金风险,维护持卡人权益
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经备案的购物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及第三方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接受银行及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预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开展专项检查,做好预付卡管理
各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同一品牌连锁企业等发行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重点发卡企业,要尽快落实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等制度,要按照《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见附件),对照企业实际发卡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填写。表格于2011年9月1日前反馈市商务局内贸处。对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发卡行为,发卡企业应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市商务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落实相关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请各企业予以支持配合。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附件:《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
二Ο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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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请填写工商注册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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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1.国有
| □2.集体
| □3.三资
| □4.私营
| □其他(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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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连锁经营
| □1.是
| □0.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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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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