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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7.2.7 培训预约制度应当包括预约的方式、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或教学车辆、预约登记以及预约的撤销。
  7.2.8 责任倒查制度应当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7.2.9 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应当包括投诉的方式、投诉的受理、处理结果和处理时限。
  7.2.10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
  7.2.11 教学车辆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教学车辆的使用、维护、检查、检测和更新。
  7.2.12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维修、检查、更新,并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7.2.13 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多媒体教学、模拟考试等内容。
  7.2.14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示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的监督管理。
  7.2.15 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预约考试学员进行模拟预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等规定。
  7.2.16 教练场地管理制度包括对教练场的监控、进入教学车辆的检查、场地标志标线、场地夜间停车管理、防火防盗措施、场地环境卫生等规定。
  7.2.17 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盗、保密等规定。

8 人员

  8.1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理人。
  8.1.1 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理论教学负责人还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龄。
  8.1.2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还应具有5年以上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并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8.1.3 教学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机构,教学车辆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经营除以上三种车型以外业务的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人员还当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8.1.4 结业考核人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经营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的机构,结业考核人员还应当具备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经营除以上三种车型以外业务的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还应当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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