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9.2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b)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c)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d)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e)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5米的轻型普通载货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小型普通载客汽车,或者车长不小于4米的轿车;
  f)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速度档位;
  g)低速汽车、其它车型教学车辆的技术参数尽量符合考试车辆的要求。
  9.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注意考试车辆要求的变化,教学车辆的技术参数应尽量符合考试车辆要求。
  9.4 教学车辆应当有统一的教学车辆标识和车身标志,符合有关标识标志的管理规定,并在规定位置设置教练员教学服务规范和学员须知。
  9.5 教学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车辆保险,及时更新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教学车辆。

10 教练场地

  10.1 总则
  10.1.1 教练场地(含租用的教练场地)包括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和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
  10.1.2 教练场地、理论教学场地、办公场地应当在同一地块区域内。教练场地应当独立设置,有围墙或利用天然屏障封闭,训练区与办公、生活区之间应当有分隔设施。
  10.1.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集办公(含办证大厅)、教室、学员休息室为一体的综合场所。
  10.2 场地驾驶教练场
  10.2.1 从事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驾驶培训的,场地驾驶教练场中倒车库应当达到100%沥青或水泥硬化,且满足30%及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总面积应满足以下公式(1)的要求;从事其他车型驾驶培训的,其场地驾驶教练场中倒车库应达到100%沥青或水泥硬化,且满足20%及以上的教学车辆同时训练,其总面积应满足以下公式(2)的要求:
  S≥0.3∑ni×ai…………………………………………………(1)
  S≥0.2∑ni×ai…………………………………………………(2)
  式中:
  S――场地驾驶训练场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ni――各类教学车辆总数量,单位为辆;
  ai――各类教学车辆单车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见表1。

  表1 各类教学车辆单车使用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

序号

车型

单车使用面积

1

大型客车

1000

2

城市公交车

1000

3

中型客车

650

4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

400

5

大型货车

750

6

小型汽车

400

7

摩托车

40

备注:低速汽车、其他车型车辆单车使用面积按类似车型单车使用面积取最大值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