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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南昌市市政府参事选聘办法

  第一条 政府设立具有咨询性和统战性的参事工作机构,旨在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参事选聘工作,依照《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

  第三条 南昌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是主管南昌市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市政府参事选聘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市长聘任。我市聘任制参事控制数额为20名,不得超聘。

  第五条 市政府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市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七条 选聘市政府参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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