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战工作与政府工作实际需要相结合;
(二)个人社会影响与参政咨询能力相结合;
(三)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
(四)德才兼备并择优遴选;
第八条 市政府参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第九条 市政府参事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或企事业单位高管人员中高学历知名人士,或任正处级行政领导职务10年以上现不在领导岗位的在职人员;
(二)参事首聘年龄一般在55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高于60岁或低于50岁(限阈为五年内);
(三)已办退休手续,但因工作需要且个人自愿的人员;
第十条 选聘市政府参事应当依照下列范围和对象:南昌市域内的(含省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上名望较高的人士;经济建设重要领域作出贡献的专业权威或学术领军人物;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宏观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中的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聘任市政府参事应当严格下列结构成份的占比,不得突破:聘任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参事数额控制在总数的30%内;来自行政领导干部经历的参事数额控制在总数的30%内;来自民主党派、无党派身份的参事数额应保持在总数的60%以上;专家学者型参事数额至少应保持在总数的70%以上;相同专业的参事额数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 选聘市政府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制定遴选计划。市政府参事室根据工作需要、参事队伍规模与结构等具体情况制定遴选工作计划,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二)推荐参事人选。市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