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考察人选。市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参事任职条件和资格,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四)研究拟聘人选。市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情况并商市委统战部确定拟聘人选。
(五)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参事室研究提出拟聘人选,呈报市政府党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举行聘任仪式。市政府举行聘任仪式,由市长签发聘书,并向参事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考察人选的方式一般是:走访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及行政主要负责人;与该单位组织、人事、统战部门负责人座谈;与人选本人谈话。
考察人选的主要内容是:着重了解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品行、专业水平、主要业绩、参政议政能力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了解人选的参政议政情况、健康状况和参政意愿等。
实行人选考察责任制。市政府参事室组织考察力量。考察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结束后对所考察的人选分别写出考察材料。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参事首聘任期5年。任期届满,由市政府参事室办理离任手续。确因工作需要,经过考核考察,可续聘,任期3至5年。从原行政领导干部中聘任的参事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3岁;专家学者型参事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属非行政领导干部出身的参事,任期届满办理退休手续后,个别确因专业等特殊需要的,由参事室提请市政府领导批准仍可留用一、二年。
第十五条 参事受聘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享受与同职级在岗人员同等的工作待遇。参事离任,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参事聘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参事因特殊情况提出退休要求的,可按规定与程序办理。参事在受聘期间,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参事职责的,或经考核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或市参事室提请,可以辞聘或解聘。
第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内容,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参事室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