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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宣传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贷款等鼓励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优化增值电信企业的业务接入流程,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为民营企业从事电信业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六)采取招投标方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支持有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领域。(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改组改制、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项目建设。对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采取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的方式向民间资本开放;对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采取政府回购、财政补贴、收费许可、建设移交(BT)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市政公用产品价格调整政策,完善相关收费减免政策,促进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以及各类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化,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投资者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政府按有关政策对承租者给予补贴。实行项目业主招标,继续推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引入市场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九)积极吸收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参与建设和经营,稳妥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制定地方医疗资源配置标准和规划,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疗机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按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立项等方面实行与公立医院同等的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用地、税收和财政资助等鼓励政策,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收费机制和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对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鼓励民间投资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院系、专业及研究机构,参与公办高职、中职院校的股份制改造。继续引导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中教育、学前三年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法制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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