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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一)落实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土地优惠、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与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二)研究制定我省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创新补偿机制,采取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文化、体育、旅游等各类场馆和设施。设立省级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扩大旅游产业专项资金规模,探索建立我省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基金,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和旅游等产业,从事各类相关活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分别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十三)研究制定我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办法,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信用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放宽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允许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适当调整注册资本限额,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进一步做大做强民营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资本扩张力,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资本合理流动和产业优化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政策,扩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循环经济。对民间资本投资生物工程、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按照产业支持政策择优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引导民营企业向工业聚集区和开发区集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军工民用产品,促进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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