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功能,联合重组,培育壮大民营商贸流通企业,提高发展档次和水平。进一步扩大商贸流通领域暂缓执行峰谷电价企业范围,降低商贸企业运营成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现代化大型商业设施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对连锁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按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鼓励制造业企业外包物流业务,培育物流市场,为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拓展空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负责)

  (四)抓住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机遇,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承接京津产业转移,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促进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制定和实施鼓励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的比例,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一)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优惠政策,提高民营企业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的,除国家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民营企业在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国家或省级各类专家时,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实施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整合科技开发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运用、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鼓励民间资本创办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等活动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负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