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民营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涉外服务机构,搭建法律咨询、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服务平台,制定和完善我省境外投资鼓励政策,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和开展并购,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和资源供应基地,设立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支持更多的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参与全球生产、采购,建立国际营销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负责)
四、改善民间投资环境和服务
(一)切实保障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中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内容,及时进行清理和修订。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落实到位。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民间投资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和报告制度,督促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民间投资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搞好民营企业上市的培育、指导和服务,鼓励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方式筹集资金。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设立商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多层次的融资担保服务。(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