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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设立政府出资的省、市两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通过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扶持创业企业发展。落实相关政策,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聚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负责)

  (六)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分期交付。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变更注册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费用由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省工商局、省财政厅负责)

  (七)切实落实行政审批清理规范的要求,按照并联审批、简化程序的具体规定,实现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缩短时限,提高效能。加快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平台。(省监察厅负责)

  (八)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信息和政策引导,做好民间投资统计和监测、分析等工作,搞好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公布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局负责)

  (九)制定促进商会和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在规范企业行为、协调政企关系、组织业务培训、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和规范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有关社团组织、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规范民间投资行为。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公开信用评价标准,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加强社会监督。树立民营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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