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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权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有关决议及审核批准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报废应由具有资质资格技术部门提供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定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拟租(借)方基本情况,拟出租出借资产名称、数量、年限、租金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以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二)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履行审批手续;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占有单位因改制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或处置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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