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确定转让底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报市国资委,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二)企业国有产权不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关系,由划转双方企业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三)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四)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政府和省国资委分别批准;
(五)县(市、区)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市国资委分别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六)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进入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需降低转让底价的,由产权占有单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处置报损、报废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