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韶府令第87号)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韶府规审[2011]2号)已经2011年7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3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
韶关市土地储备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韶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和持有储备土地;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新增储备土地征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国土、监察、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城管、审计、法制、国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并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国土、规划、财政、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