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等。
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用于商住和工业用途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以及因国家建设代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处理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收购的国有土地包括:
(一)因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批准征收的国有土地;
(二)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因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
(三)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变更用途的国有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法定赋予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在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土地使用权采用变卖、以物抵债方式处置征询意见前,应先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该地块的储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