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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对落户本地的总部企业实行奖励和补贴。
  (八)奖励和补贴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落户韶关市区(浈江、武江区)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按照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一定五年,用于支持该企业科技研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整治等。
  (九)奖励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市财政设立人才基金,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对董事长、总经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留市部分,对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留市部分的60%。
  (十)加强总部企业用地规划与保障。市城乡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情况统筹布局各类总部经济基地,加强总部企业用地规划。在武江区(芙蓉新城)和浈江区各规划一个总部经济集聚发展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
  (十一)鼓励总部企业技术创新。市科技资金、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向总部企业自主研发设备替代进口设备倾斜,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联合攻关和开发倾斜,向推进国际先进管理和运营模式以及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等方面倾斜。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部企业建立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获得国家、省补贴的,市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市科学技术部门对研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的、具有总部功能的研发中心要给予政策支持。
  (十三)加大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为我市总部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人才认定和测评等服务。总部企业接收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
  (十四)实施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单列服务。对总部企业的重点人才,实行单列服务,包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及时办理引进手续,并协助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市公安机关对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并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对不愿意改变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港、澳、台籍的,可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享受相应待遇;帮助符合条件需要长期在我市居留的外籍重点人才申办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手续,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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