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具体情形和责任主体由建筑市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权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告”的原则,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监管、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告。
第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良好行为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等行为实施监察,受理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对建筑市场主体给予良好行为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下列资料或证据之一为依据:
(一)地市级及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决定或文件;
(二)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裁决书;
(五)行政强制文书;
(六)其他资料和证据。
第九条 “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zhaoqing.gov.cn:3000/)是我市建筑市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统一发布平台。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发布于上述平台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栏目中,同时在其部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在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或者获得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的依据的相关奖励文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在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告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