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等)、申请扶持理由、扶持项目绩效报告书(内容包括自筹资金的到位凭证、资金使用计划、对经济、社会、税收的贡献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相关证明等)。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依法足额纳税证明。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六)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无环境违法证明。
(七)申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全民创业各类服务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三)开展全民创业各类服务(包括宣传推介、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员工培训等)活动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建设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等)。
(四)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扶持企业(项目)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支出(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的有效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