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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1〕22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 18号) 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 广覆盖、 有弹性、 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 低水平起步, 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 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 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省制订具体办法, 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 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与家庭养老、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 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 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 200元、 300元、 400元、500元、 600元、 700元、 800元、 900元、 1000元10个档次。 市州、 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每年高于1000元的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多缴多得。 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长期缴费; 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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